【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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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療育訓練費:
(1) 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早期療育服務單位彙整表」所列療育單位,進行下列健保不給付之自費早期療育項目時,其實際自費金額補助:
- 甲、音樂療育訓練。
- 乙、戲劇療育訓練。
- 丙、遊戲療育訓練。
- 丁、舞蹈療育訓練。
- 戊、藝術療育訓練。
- 己、物理治療。
- 庚、職能治療。
- 辛、語言治療。
- 壬、心理治療。
(2)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機構及身心障礙機構進行之自費早期療育項目,其療育訓練費以實際自費金額補助。
3、交通補助費與療育訓練費合併計算,一般戶(含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早療交通費或療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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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與標準:
一、療育訓練費:
兒童至規定之療育單位,進行健保不給付需全額自費之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聽能訓練、認知訓練、行為訓練、心理治療、視知覺治療、感覺統合治療、音樂治療、時制早療訓練、機構日間療育,以實際自費金額計算。
二、交通補助費:
兒童至規定之療育單位,進行健保給付之早期療育項目,每次補助交通費新臺幣200元整(同1天於同1處進行2次以上療育,以1次計)。【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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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一)療育訓練費:至早期療育訓練單位接受早期療育訓練或進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音樂治療(收據註明療育項目、日期、單價、次數、總金額並請加蓋治療師職章)。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5,000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3,000元。
(二)療育交通費:至訓練單位接受療育來回一趟補助100元,同一訓練單位每日以100元為限,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000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元。療育訓練日期證明表請詳實填寫,應蓋單位戳章及治療師簽章,未依規定註記及蓋章者不予補助。
(三)前二項補助金額應合併計算,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5,000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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